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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1、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明确、适当的保证期间,且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应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2、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期间的约定短于六个月或长于两年的,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极度不公的约定将不受保护,法院将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确认保证期间。
5、主合同明确约定履行主债务具体期限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补充约定未达成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7、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显著区别,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诉讼时效
1、为避免保证期间逾期,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自主合同纠纷的诉讼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连带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1、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2、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放弃行使时效完成抗辩权并向债权人清偿的,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将自其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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