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代理各类公司案件等法律服务,详情请进~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公司律师 >> 理论研究 >> 相关文章 >> 正文

下载:《上海动拆迁法律政策大全》2010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手册 《伟聚律师》电子杂志
点击排行
 [清算破产]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公司设立]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并购重组]关于债务重组的十个问题
 [法律文书]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法律文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法律文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法律文书]股权转让协议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要办什么手续?
 [合伙企业]如何订立合伙协议?
 [有限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
热门排行
 [并购重组]关于债务重组的十个问题
 [公司设立]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清算破产]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企业改制]国企改制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学者观点]公司清算责任与审判实务
 [诉讼实务]关于公司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的法
 [诉讼实务]关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法律问题
 [诉讼实务]公司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诉讼实务]企业并购中律师的法律服务
 [地方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相关文章
公司清算责任与审判实务
关于公司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的法
  .  
 
 
 
 
固顶公司律师[公司设立]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2005-07-04
固顶公司律师[清算破产]破产清算程序、流程2005-06-30
推荐公司律师[清算破产]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2005-07-04
推荐公司律师[学者观点]公司如何解散2005-06-2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

           | 阅读数[] | 2006-8-5 13:30:48

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

 
作者:佚名 来源:打官司网 daguansi.net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
 

 
    数月前,S市A报的中缝刊登了一份极其普通的公章遗失声明,声称该市中贸公司公章被盗。遗失声明见报后次日,A报社冲进了一位中年男子,一手持中贸公司营业执照,另一手持公司章程和公章,怒气冲冲要求A报更正遗失声明,原因是公章并没有被盗,就在他手中,而他,朱某,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正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因此A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是有人蓄意捣乱,朱某要求予以纠正。A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发现确实如此,A报随后刊登了更正声明。第三天,报社冲进了十几个人,强烈要求报社再次更正前述声明。报社工作人员细问之下,才弄清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风波缘起董事改选

    一年前,S市几个个体户筹划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陆续有几个人加入进来。半年前,这家公司正式成立,朱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和策划者,理所当然地被推举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基本事务。就在众人为公司的成立而备感欢欣鼓舞之时,日后的矛盾也开始扎根生芽。

    公司成立后,不到半年,众人便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朱某,身上的毛病都一点点地显露出来了,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由于过度保守,也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矛盾一点点地累积,使部分股东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也欣然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

    然而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他真的落选了,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这时,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绝交出公章。众股东情急之下,赶往派出所报案,声称“公章被盗”,派出所问清原委后,也清楚此事的性质与“被盗”必然不同,但究竟应如何处理,却也莫衷一是,只能应众股东之请,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众股东持这一证明,到A报社刊登了遗失声明,并另刻公章。之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登记

    事情的前因后果总算是水落石出了,但是如何处理却让报社人员倍感棘手。为此,A报向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后,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为A报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分析:

一、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这样一些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董事的报酬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事宜。股东会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在一个有限公司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股东会的决议足以决定公司的命运。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对于何为“有故”同样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根据法律常识,“有故”应理解为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者不能胜任所任职务,或者有其他情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此外,股东会的决议还必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亦即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

    本案的朱某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丧失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公司亏损,说明朱某不能胜任执行董事一职,因此,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董事职务。股东会的决议,在内容、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应被予以承认。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法人,其法人资格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董事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因此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须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为了明确登记的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案中,当股东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决议作出而未登记时,该决议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公司外的第三人。并且,该公司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遗失声明的效力也迎刃而解了。股东会虽然决议解除朱某的职务,但在未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而言,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对于公章的保管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任何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不能擅自持有单位公章。即使该公司规定其公章由执行董事保管,在股东会作出解除朱某职务的决议,而尚未登记之时,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朱某的职务已被免除,其也不能持有公章。

    尽管如此,众股东刊登的遗失声明也毫无意义。首先,该公司公章并没有被盗,声明失实。公开的声明并不能解决其公司内部的矛盾。其次,这份声明的意义是要向社会公众说明,朱某所持有的公章已经作废,对该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了。然而,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来说,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该公司仍有拘束力,该公司不得以已免除朱某职务为由,主张朱某的行为无效。该公司只能在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向朱某追偿。

    对于报社而言,应当对所刊登的声明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报社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作实质审查。报社凭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显然欠妥。而报社根据朱某提供的材料刊登更正声明,并无不当,因为报社无法查明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朱某已被免除执行董事的职务。众股东与其刊登声明,不如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场“董事免职风波”中,无论哪方,其作法都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才不能完全产生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股东会而言,只有在董事不能胜任、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另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需到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股东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的朱某,经股东会免职后,其私藏公章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报社所面临的尴尬至此可得解决。
 

 
  • 上一篇公司律师:

  • 下一篇公司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10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近天目西路,1、3、4号线上海火车站)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雷敬祺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12001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