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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并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 阅读数[] | 2007-10-11 21:15:47

收购并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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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并建立合理的持股结构


 收购公司的关键是收购到“足量”的股权。一个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应该重视建立这样的股权结构,在该种股权结构中,公司股权难以“足量”地转让到收购者的手上。很显然,这里的所谓“合理持股结构”的“合理”,是以反收购效果为参照标准的。建立这种股权结构,其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我控股

即公司的发起组建人或其后继大股东为了避免公司被他人收购,取得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其间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一开始设置公司股权时就让自己控有公司的“足量”股权。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来达到控股地位。

自我控股又有控股程度的差别。自我控股如果达到51%的比例,那么敌意收购不再可能发生,收购与反收购问题不复存在。一般来说,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对一个公司持有25%左右的股权就能控制该公司。但从理论上说,只要持股比例低于50%,敌意收购就可能发生,公司就要面临反收购问题。一个股东对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越大,该上市公司被收购的风险就越小,当持股比例大到51%时,被敌意收购的风险为零。

那么在51%以下,该持股多少比例才为最佳“点位”呢?这要视控股股东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持股比例太小,难以收到“足够”的反收购效果;持股比例太大,则会过量“套牢”资金。合适的持股比例点位应是这两方面的“平衡点”。

二、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

即关联公司或关系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另一方伸以援手。比如A公司购买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又购买A公司10%的股份,它们之间达成默契,彼此忠诚相互保护,在A公司沦为收购靶子时,B公司则锁住A公司的股权,加大收购者吸纳“足量”筹码的难度,同时B公司在表态和有关投票表决时支持A公司的反收购。反之,B公司受到收购威胁时,A公司也这样。在日本,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现象相当普遍。这种公司往往还在公司资本经营中一致行动。

比如1994年出面大宗收购我国上市公司--北旅公司股权的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就是二家相互持股的公司。80年代初,香港老牌英资财团伯和财团也采用交叉持股的办法以防止其旗下的置地公司被他人并购。其具体做法是:通过伯和控股和伯和证券两公司持有置地40%的股权,而同时置地又控制伯和控股40%的股权,通过这种互控股权的办法锁定双方股权的大量筹码,减少流通在外的股权量,无论哪家受到购并威胁,双方都可相互照应合力御敌。而几乎在同时,香港政府修订了关于联营公司“控制权”的定义,将持股比例由过去的51%减少到35%,从而使伯置互控的措施得以顺利进行。通过这种互结连环船的形式,使得当时咄咄逼人的华资财团不得不渐渐收敛了觊觎伯和置地的锋芒。

在运用交叉持股策略时,需要注意几点:

互控股份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影响流动资金的筹集和运用。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一定量股份(比如10%)时,后者不能持有前者的股份,即不能相互出资交叉持股。交叉持股实质上是相互出资,这势必违背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初衷。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互控股份的双方公司反而可能互相拖累。1983年香港地产业市场崩溃,置地亏损达13亿港元,因互控股份造成的连带关系,伯和的纯利润也因此而减少80%。

交叉持股有可能让收购者的收购袭击达到一箭双雕的结果。如果A、B互控股权20%,虽然这大大增加了收购A或B的难度及风险,但一旦收购了其中的一家,实际上也就间接收购了另一家。这种一箭双雕的效果往往引发收购者对交叉持股公司发动收购袭击。所以交叉持股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如同三国曹军伐吴时的“连环船”,固然有相互照应共同御敌的作用,但一旦遭遇火攻,将会一败涂地。

交叉持股除了能起到反收购效果外,它也有助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交易关系。即通过持股关系,双方既是反收购争战中的战友,又是商业合作上的伙伴。

三、把股份放在朋友的手上

这种做法之于公司反收购的积极效果与上述交叉持股类似,即一方面将公司部分股份锁定在朋友股东手上,增大收购者吸筹难度和成本;另一方面在有关表态和投票表决中朋友股东可支持公司的反收购行动。

实现朋友持股的做法有多种。既可以在组建公司时邀朋友一起做发起人股东,或由朋友认购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也可以在公司现有股东中物色合适对象,许以其他利益,将其“培养”为朋友,还可以向朋友定向发行一定量的股票。但各种做法在各个不同国家可能会受到不同的法律限制。譬如英国法律禁止目标公司在出价期间向友好公司发行股票,而美国法律则无此类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实施之前,股份公司可以定向募集股份,进而有定向募集公司。而公司法实施之后,股份公司要么是发起设立,要么是社会募集设立,而上市公司一般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向特定法人或自然人定向发行股份是不允许的。因此在我国,为了实现朋友持股,通常的做法可以是邀朋友一起来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可以是说服朋友参与公募股份的认购。

四、员工持股计划(即ESOP)

在中国,上市公司普遍把发行内部职工股并尽早将其上市流通,当作重大的员工福利来推行。再加上中国职工私钱很有限,员工持股量总是比例很小。因此员工持股计划难能充分起到反收购的作用。

转自中华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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