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执行案件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式三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依据为中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提交由书记员签字证明生效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省高院二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提交所有当事人签收二审判决文书的送达回证,以证明生效时间;申请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交立案人员核对;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证明。
4、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及执业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港、澳、台法人或公民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应依照法律规定经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填写表格(法院提供给申请人的),包括审批表(内含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表)。
6、被执行人是法人的,须提交近期(半年内)工商信息查询单。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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