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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雷敬祺律师对插花展涉及著作权问题发表评论

           | 阅读数[] | 2006-5-12 11:05:45

本站雷敬祺律师对插花展涉及著作权问题发表评论

 
作者:yanmon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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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雷敬祺律师对插花展涉及著作权问题发表评论

插花展禁止游人拍摄惹争议 作品著作权成焦点 

2006年5月9日 16:40

转载:东方网 http://sh.eastday.com/eastday/node545/node9346/userobject1ai113175.html

东方网5月9日消息:日前,正在复兴公园举行的“花之韵”上海国际插花艺术展禁止游人对作品拍照引起部分游客不满,而记者采访获知,组委会对管理“禁拍”事件似乎也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所以出这样的怪招也是无奈之举,因为这些插花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不可估量,而一些作品一旦被拍照后,往往被用于商业目的,直接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禁拍提示多处张贴

  记者了解到,此次在复兴公园内举行的插花展共有来自国内外37个插花花艺代表团,展出世界顶级的插花艺术品达到了400件,这也引起了许多游客和插花爱好者的注意。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连续数日的展览已经吸引游客超万人。但是其中也不乏组委会“不欢迎的人士”。

  昨日下午,记者在复兴公园内的花展展厅内看到,由于接近下班时间,展厅内游客不多,但就十多名游客几乎都是人手一架照相机 
,几乎每人都是拍完这件作品拍那件作品,让组委会尴尬的是,在展厅内不止一处地方贴出友情提醒“展览的影像版权归组委会,不得进行专业录像摄影”或“禁止摄影摄像”,但看现场情形这似乎并不管用。

  部分游客不当回事

  对于组委会“禁止摄影”的说法,一些游客显然不当回事,一名手拿数码相机的女游客告诉记者,组委会并没有禁止摄影,也没有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不能拍照,“我在这拍了半个小时也没事。”而这名游客的同伴则对此有另外的看法,插花作品到底有没有著作权还很难说,“况且买票的时候,为什么不告诉我们不可以去拍照,向游客隐瞒这些条款就是欺骗行为。”

  对此记者询问了门口的保安人员,几位保安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管起来也不怎么严格,并没有禁止带相机的游客入园,“事实上只要买了门票,即便他真的有“盗版”插花作品的企图,也不会把他赶出去,顶多也就是劝阻,而且也很难分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游客在插花进行专业摄影。”

  禁拍属于国际惯例

  虽然禁止摄影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为何却丝毫不能有效的禁止。记者随后找到了插花花展办公室的两名女工作人员,对方告诉记者,保护插花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为了使得上海的插花“行规”能够和国际接轨,“禁止摄影是国际惯例”,作者拥有对花艺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这里面插出的作品很多都是来自国外的作品,别人要求组委会对插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很多市民不能理解组委会的做法,虽然一再强调不能摄影,但是管不住,也不能强行禁止,最后就变成“说归说,做归做”。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插花作品大多是国际顶级水准,最少也在千元左右,记者在现场看到,参展的插花作品里面相当一部分是来自日本的顶级插花大师之手。

  而据相关方面介绍,6年前,日本国际插花艺术大师真子泰子的一件插花作品《白雪公主婚礼上的花》曾在中国福建以8.8万元拍卖成功。
  
  ■游客看法

  不存在著作权说法

  但也有游客却认为,插花作品一旦花卉凋谢,插花作品就很难保持原来的艺术特征,因此插花作品的生命期是有限的,不存在著作权的说法,但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虽然作品有时间上的限制,一旦花卉作品消亡,作者仍然可以用原来的构思再次复制自己的插花作品,其艺术形式不变,因此著作权仍然存在。

  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记者解释,一些有“不轨”企图的游客对作品拍照后即将这些作品用于商业目的,有的人按照其插花手法进行模仿,制作成插花后就变成自己的作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还有的“游客”把这些插花作品用于婚庆方面,或者将照片贴在婚庆公司的网站吸引消费者。而更多的就是用于出书,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作品拍照后,一些人将其用于插花类的图书,大多数情况都不对作品进行署名,即便署名了也没有征得作者的同意,因此这些行为都是非法。

  据工作人员介绍,就连插花协会会长蔡仲娟的花艺作品也被别人剽窃过,她的作品曾在插花花艺展览中被一些商业人士拍下,并将其用于挂历、影集、图书等出售。工作人员表示“一旦发现有人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将对其法律追究。”''
  
  ■律师观点

  插花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插花作品是否真的有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记者昨日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获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同时上海彦盟律师网的雷律师也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形式。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插花作品属于一种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它是受到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因此游客将他人的插花作品拍照后再用于商业目的,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权利。

选稿:谢婧 来源:上海商报 作者: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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