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English·日文·韩文·
热 | 阅读数[] | 2006-4-18 22:33:45
本站律师雷敬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17日13:22 法制周报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7/13229642045.shtml
本报记者伍洲奇
据报道,2006年3月某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李某称他从3月1日起,不断收到单位同事王某发来的黄色短信,要求胡家庙派出所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当事人。同时,李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保留在手机上的黄色短信息。
经派出所的民警调查发现,受王某黄色短信骚扰的不仅有李某,还有同单位的另两名同事。派出所办案民警认为,王某使用黄色短信骚扰本单位3名同事,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故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00 元的处罚。这是当地用新法规处罚发黄色短信的首起案例。
-说法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 月1日开始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详细地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保护,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的人性关怀。在此法颁布施行之前,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只能界定为不道德行为,并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对发黄色短信的行为人进行制约。而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黄色短信正是“淫秽信息”的一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认为,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客观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他人工作、学习或者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行为人主观上有骚扰他人的故意,尤其是给异性发这种信息,常常导致异性受害人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身心受到折磨。因此发黄色短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处罚,而本案首先打破了僵局,有效地遏制了黄色短信这股流毒对社会的侵蚀。
湖南经济电视台《廉镜》栏目记者蔡宁
本报记者伍洲奇 文/图
彦盟[YANMON]法律网站 彦盟专业律师网 打官司网 上海彦盟律师网 交通事故赔偿网 中国交通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拆迁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刑事法律咨询门户 中国医疗事故法律咨询门户 上海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医疗事故法律服务网 上海刑事法律服务网 上海拆迁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