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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 | 阅读数[] | 2005-6-30 17:18:21

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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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法制晚报


 
【招数1】

  变更信息专递送达

  要求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即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招数2】

  办不下贷款解合同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招数3】

  产权证办理日期具体到日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日期,一定要具体到年月日。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招数4】

  停车费区分管理费

  若是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招数5】

  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提前定

  对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方案要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

  【招数6】

  附张公摊平面图

  一般情况下,塔楼的公摊率为18%至26%,板楼的公摊率为14%至16%。交房时面积误差在±3%以上可以退房。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同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公摊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招数7】

  原件在公司是借口

  售楼方常常会以一句“原件在公司”为由,婉拒购房者要求查看五证原件的要求。其实通过复印件上的证号,可以上网查出其真伪。

  另外,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出售人保证‘五证’的真实性,因真实性导致退房,出售人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即可。

  【招数8】

  房屋位置图不能少

  在合同中,要将楼号标示清楚,而且要将整栋楼的楼图及购房者所购套房在楼中的位置标明,将这些图附在合同后面,并要求开发商盖章。

  【招数9】

  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坚持卖方先签字,买方后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即空白处用横线划去)。合同上由双方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招数10】

  约定转民用电日期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但交房时所用的电往往是临时用电,应在合同中约定临时用电转为民用电的日期。

  【招数11】

  精装修杜绝“高档”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对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颜色、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进口”、“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招数12】

  小心不可抗力的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在此,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约定的。

  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6个认识误区】

  误区1:签正式合同前先签认购书

  认购书不是必签不可的,提醒潜在购房者一定要慎签认购书。建议购房者看好房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误区2:签合同必用新版合同范本

  3月15日起,本市开始推行新版的购房合同范本。此范本是推荐范本,不是强制实行的范本。目前,只要开发商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使用。

  误区3:买的房与样板间一样

  许多没有建在楼盘内的样板间,其实际尺寸一般都要大一些,而且大多数样板间内都没有安装暖气,看起来较宽敞。实际上,样板间往往与日后的现房并不完全吻合。

  误区4:按揭房拿不到房产证

  许多按揭买房的业主认为,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的。其实,付首付款、按月还贷的业主和一次付清房款的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应该是一样的,按揭买房的业主的房屋只是要办理抵押手续,银行和开发商都无权扣押业主产权证。

  误区5:区分概念合同中约定层高

  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才是所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层高不等于房间的净高。层高是指地板中心线到顶板中心线的距离,净高是指地面到顶板的距离,而层高是很难测量的,净高却很容易测量,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净高对买方有利。

  误区6:维修基金、契税都交开发商

  许多购房者在收房时,都被开发商要求先交纳维修基金、供暖费、契税等费用之后才给钥匙,其实这几项费用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的,购房者可以不选择将这些费用交给开发商。维修基金可交给物业,供暖费可交供暖单位,而契税可交地税部门。开发商不能以没交齐这几项费用为借口不给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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