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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视点:谁来保护“采光权”?

          ★★★ | 阅读数[] | 2008-1-28 23:01:55

新华视点:谁来保护“采光权”?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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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视点:谁来保护“采光权”?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17日 11:46:22  来源:新华网
 
 
 
    漫画:“闪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纠纷不断,消费者较为关注房价、质量、公摊面积和物业管理等问题,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影响身体健康的“采光权”问题越来越关注了。谁来保护、如何保护居民的“采光权”,成为一个议论越来越多的话题。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傅刚、闫平、徐寿松)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纠纷不断,消费者较为关注房价、质量、公摊面积和物业管理等问题,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影响身体健康的“采光权”问题越来越关注了。谁来保护、如何保护居民的“采光权”,成为一个议论越来越多的话题。
 
    “采光权”纠纷明显增加
 
    记者从大连市信访办公室获悉,2005年因“采光权”受损害问题上访和来信投诉共计60例、455人。
    大连“山海一家”住宅小区的居民代表反映,他们已经购买、入住的住宅被同一开发商开发的二期商品房挡住了阳光。
    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小区的几座住宅前,又密密地盖起了三四座尚未竣工的商品房。
    一位居民从家中拿来卷尺现场测量表明,新建商品房与一座原有住宅楼相距仅有15米左右。
    小区居民代表胡秀雄说,去年6月,他们看到二期工程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动工,就开始向上反映,先后找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规划局、信访办及大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求处理这种违法行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局一位姓程的工作人员表示,“山海一家”(二期)的规划方案确实没有获得批准,没有通过建设工程审查,没有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而按照相关规定,“山海一家”(二期)与一期工程建筑的间距应当在50米左右,至少也应当在40米以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称,他们曾经多次到现场制止,但这一违法工程并未得到处理。记者一再追问原因,该局不愿发表意见,只是园区宣教中心表示“问题很复杂,有难言之隐”。如今,这几座楼已盖到9层以上。
    2004年,苏州市城西别墅小区业主左先生因为所购房屋与周围建筑的间距偏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将苏州规划部门及开发商告到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一居民因“采光权”问题而走上法庭;湖南省一起“采光权”官司一直打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监利县10户居民为自己被遮挡的阳光走上“讨说法”的艰难诉讼路。而北京新起点嘉园的业主索要“采光权”的维权行动仍在进行……类似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 
 
    “采光权”保护不容乐观
 
    2005年8月,上海市澳门路660弄住宅小区的230户居民,在经历长达10个月的纷争之后,为自己的“采光权”讨到了一个不错的说法。
    他们所在的小区是上海最早的小区之一,拥有23幢新中国成立前的日式住宅,被列为上海市历史保护建筑。2004年10月,居民们发现,在紧贴着小区的四面,开发商计划建造6幢商品房和1幢商务楼。一旦楼群崛起,小区就会处在“水泥森林”的包围之中,沦为名副其实的“盆地”,阳光将不再属于这里的居民。
    为了捍卫“采光权”,居民们四处投诉、上访。在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下,他们的吁求得到了积极回应:7幢高楼被认定为违规审批项目,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被行政处理。
    但多数“采光权”纠纷的消费者一方并没有如此幸运。
    在上海某中心城区,一处大厦里的居民新年里还在为家门前日夜增高的“某某紫苑”而忧心忡忡。
    “开发商说要建33层,那样的话,这幢楼的人家可能暗无天日。”居民冷女士说,“去找规划局,回答是规划还没出来。既然规划都没有,怎么就施工了呢?我们只能眼看它建成,才能去法院告。就是赢了官司也换不回阳光了。”
    辽宁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劳星星指出,在具体法律规范方面,“采光权”已得到法律确认,但法律处理途径单一,具体司法操作中只有经济赔偿,没有置换房屋等措施规定,赔偿标准各地不一而且相对较低,没有起到法律上的“预防作用”。
    目前,我国各地对“采光权”的补偿,大多参考使用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确定的标准:“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上海的补偿比北京稍高,一般每户也只在几千元。
    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向阳认为,区区千把元补偿,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采光权”能否得到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也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一般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例老城区最小为1:1,新城区和郊区会略大,注重生态的城市要求更大些。
    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违规报建--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开发商违规建造--附近居民交涉不成无奈诉讼--纠纷问题悬而难决、受害者不断反映”,如此曲曲折折,是“采光权”纠纷中常见的实际情况。
    2004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诉讼案:两幢建筑物相隔只有30多厘米,“采光权”纠纷遂起。
    国家法规写得明明白白,本该对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却成了某种“摆设”,以至于出现了30多厘米的楼距也算“合法规划”的笑话。
    据业内人士调查分析,引发“采光权”纠纷的原因:一是某些开发商为了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大利润,明知会侵害相邻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然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一旦楼宇建成,即使在与消费者“采光权”诉讼案中败诉,其违规所得也会远远超出赔偿付出的金额。
    二是某些规划部门在某种力量驱使下,偏袒房地产商的利益,或者规划审批不严,忽视居民“采光权”;或者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错过了纠正违章建筑的时机。
    三是有的地方法规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大连市有关建筑物日照时间的规定低于国家标准,按照这样标准施工的建筑物很容易出现“采光权”纠纷。
    与此同时,对经过了审批的建筑物侵犯居民“采光权”,规划部门应负什么责任,法律也无明确规定。苏州市一位业主左先生虽在规划部门“违法审批”一案中胜诉,但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上海奉贤花园小区居民状告规划部门,二审胜诉了,但赢了官司难得赔偿。法院判决书“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但居民至今未获赔偿。
           谁来保护“采光权”,如何才能保护“采光权”?在“采光权” 纠纷的背后,反映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反映了新形势下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处理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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