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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二手房征个税 市场价格是涨是跌由谁界定?

           | 阅读数[] | 2006-9-29 16:17:12

聚焦二手房征个税 市场价格是涨是跌由谁界定?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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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税总局出了新文件,强调、明确了老政策,惊起了一群群炒楼人,引来了一片片关注目光,也捅出了一串串质疑声。

  有人认为,二手房征个税能如有关部门所愿,起到抑制炒房、稳定房价的作用。有报道说,上海的二手房价格已经受此影响,开始回落。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房屋交易涉及的税已有多种。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但是,这并未能影响房价的持续上涨。再加上一个二手房个税,未必能够起到多大作用,反而有可能刺激房价上扬。

  房价是涨是跌,现在大家都别急,过一段时间,市场自然会给出结论,到时候再看。

  除去此次个税政策引发二手房市场价格波动外,国税总局此次新政中还规定了一点,值得大家深思,这一点就是新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什么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多少算明显?低多少算不明显?谁来决定成交价格是明显还是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个决定权能给税务机关吗?那税务机关为了多征税,会不会把不明显的也看作明显?这一从不明显到明显,会不会间接波动房价?

  现在已经是国土部、建设部、发改委、金融机构多路监管房地产市场了,似乎大家都可以出手管一管,说几句。从以往的效果看,似乎几个部门之间的统计数据出现过对不到一起的情形,连市场的正常价格,几个部门之间都统计出了不同结果,各说各的。现在又增加税务机关核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又依据哪家的数据来判定呢?如果税务机关自己统计相关房价数据,这个数据和其他部门的数据会打架吗?市场价格该由谁界定?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同时还表示,过去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不力,是因为个人转让住房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108号文对二手房个税征收条件作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在解决诸如如何确定市场价格等一些基础问题的前提下,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将会进入全新的阶段。

  杭州

  按房价1%征收个税


  7月31日,杭州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基本确定。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所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萧山区和余杭区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杭州市出台的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所税征收标准即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征收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也就是说,一套房屋总价为50万元的房子,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那么最终卖家所要缴纳的个所税为5000元。

  萧山区和余杭区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2006)108号文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余杭区普通公寓转让时需要缴纳总房款2%的个人所得税;别墅排屋转让,需要缴纳出售总价减去购入价款后差额的20%(如果一年内换购住房可按比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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