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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予”形式避税不划算 再转让时净所得征20%

           | 阅读数[] | 2006-9-29 16:17:08

“赠予”形式避税不划算 再转让时净所得征20%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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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不少读者来电咨询:“1年内转让”和“惟一住房”到底如何界定?通过“赠予房屋”的形式避个税是否很划算?南京市地税局发文中提到的“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那么什么叫“契税价格”?省市地税局权威人士及市场专业人士对此作了提醒。 

   【读者来电】:全家现住在一套80平方米的居室,想改善住房条件,买一套120平方米的大房,可是如果按规定“1年内先卖房再买房暂免征个税”,那对于我们这种工薪家庭而言,难道在搬新居前睡马路吗?为何税收咨询热线12366的答复一直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难道没有人性化的操作办法?

    权威提醒:这是个普遍问题,其实只要“在前后1年内,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免征个税——不论你是“先买房再卖房”还是“先卖房再买房”。这层意思会尽快传达到各税务咨询热线部门。

  【读者来电】:界定“家庭惟一住房”有哪些条件?全家户口在集体住房里,想再买一套商品房,算不算第二套住房?

  权威提醒:“惟一住房”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可视作为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其次,惟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惟一住房承诺书。也就是说,要提供户口本、产权证作为参考资料,其中,产权证由于采集信息全面,对税务部门的核定审查非常重要。另外,承诺书一定要如实填写,包括配偶关系等,一旦税务部门在查实后发现有虚假信息,将按照征管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法办。至于集体住房问题,由于没有产权证,所以与现在的个税政策“不搭边”,如果家庭再买一套商品房,不算第二套住房。

  【读者来电】:父亲想将其名下的房子赠予给我,这样是不是可以少交个税?

  权威提醒:这是误解。如果通过赠予房屋形式避税,那么,受赠人将来再出售该房屋时,税务部门将认定其房屋原值为“0”,那么其住房转让收入所得就为“100%净所得”,税务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对其征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通过赠予形式避税实际上反而弄巧成拙。

  【读者来电】:什么叫契税认定价格?和市场价格有什么区别?

  权威提醒:契税认定价格是财政部门契税所对房屋价格进行契税认定,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是比较准确的中间指导价。因此,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契税价格,最终按契税认定价格作为实际收入额还是有利于纳税义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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