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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二手房贷款风险”

           | 阅读数[] | 2006-9-29 15:36:03

“个人住房二手房贷款风险”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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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为上家夫妻共有财产,但产证上仅有一方列名


根据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惯例,对产证上仅有夫妻一方列名的共有财产,方屋买卖合同上只需该方签字就能对其产权转让进新行登记。着就导致一方可能在另一方围知的情况下就转让了夫妻共有财产,从而引发房地产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非因 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放方不的以不同意思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提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也归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但方来出售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在承认夫妻的‘家事代理权’的基础上认定合同有效的,除非能证明买方人为非善意第三人,恶意签定了买房合同。如此以来,就对银行审核二手房贷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在夫妻单方处理共有财产时,需对 借款人买房的意图是否善意加以识别,抵押物落空。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要求所有二手房的上家出具婚姻证明,对已婚者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在房屋买卖的有关文件上签字以免后患。这样既使其配偶为他假冒,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接款人为善意第三人,买房合同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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