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专业律师 | 法律法规 | 维权律师 | 网络律师 | [律师加盟]

 
  今天是:     本站提供房产案件代理等房地产法律服务,进入~彦盟专业律师网全国站隆重登场,欢迎各地律师加盟合作!  [yanmon  2005年7月5日]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YANMON(彦盟) >> 房产律师 >> 典型案例 >> 房产律师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赔偿红宝书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合同范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诉讼实务]二手房过户交易费用
 [诉讼实务]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操作步骤
 [诉讼实务]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
 [诉讼实务]买二手房六大注意事项
 [法律问答]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诉讼实务]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览
 [法律问答]购房签约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文书]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诉讼实务]办理购房合同公证的一般知识
热门排行
 [诉讼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哪些税?
 [法律问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问答]购买二手房应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典型案例]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
 [地方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地方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
 [法律问答]公房承租户有继承权吗?
 [法律问答]二手房的房屋产权证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问答]如何办理二手房买卖公积金贷款
 [诉讼实务]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务必心明眼亮
相关文章
业主能不能自办产权证?
不经出租人同意转租铺面产生的责
怎样书写房地产纠纷起诉状?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费用该哪方支付
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
房产纠纷获双倍索赔27万购房款获
交了钥匙算不算交房
房屋认购协议是无效合同吗?
购房者能否以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
原房屋中居住人的居住权是否可以
  .  
 
 
 
 
固顶房产律师[诉讼实务]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览2005-08-23
推荐房产律师[诉讼实务]购房合同怎么签律师教您12招2005-06-30
推荐房产律师[法律问答]购房签约要注意哪些问题?2005-06-30
固顶房产律师[法律问答]新建住宅质量有问题,投诉有哪些渠道?(上海)2005-06-30
推荐房产律师[法律问答]期房再转让的法律问题2005-06-3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本案房屋未办产权证能否买卖

         | 阅读数[] | 2006-1-4 16:31:11

本案房屋未办产权证能否买卖

 
作者:佚名 来源:彦盟专业律师网yanmon.c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作者: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张松

 
  [案情]

  因房地产开发拆迁,开发公司在拆除了旧房后为吴某夫妻安置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并向吴某夫妻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用于办理产权证的证件。2003年5月26日,吴某夫妻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由吴某夫妻将开发公司为其安置的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80000元,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待吴某夫妻的房产证办好后,双方办理交割后,李某一次交清余款60000元。同日,李某向吴某交付了“订金”20000元。因后来吴某夫妻反悔,不愿履行合同,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夫妻则辨称,他们的房屋未办产权证即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该予以解除。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理由如下:

  1、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规定,而认为即使没有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权不能发生转移。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

  2、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本案中,吴某夫妻对房屋拥有产权证明单、发票,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双方对此亦没有争议。综上,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有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3、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形看。原、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都是知道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被告现提出悔约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上一篇房产律师:

  • 下一篇房产律师: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版权所有:© 2005-2008 彦盟(yanmon)专业律师网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轻轨东宝兴路)
    聘请律师: 13564692603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5053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