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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房屋中居住人的居住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买受人? |
| 阅读数[] | 2006-1-4 16:2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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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中居住人的居住权是否可以对抗善意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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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拥有一套售后公房的产权,由某甲和其儿子乙居住。后某乙与某丙结婚,在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某丙也搬入该房屋居住。后某乙不幸去世,某甲因与某丙有矛盾,起诉要求某丙迁出;法院基于某丙在本市他处无住房,且已在该房屋实际居住以及与某甲特殊的身份关系等原因,判定某丙享有居住权,驳回了某甲的诉讼请求。后某甲又在本市他处购买房屋提供给某丙居住,起诉要求某丙迁出,法院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后某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某丁,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丁领取房屋产权证后要求某丙迁出,此时,某丙的居住权是否可对抗某丁的房屋所有权? 释解:该种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2003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居住权”、“通行权”可登记公示。因此,如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居住权人可将居住权进行登记备案,如此则将获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何人手中,居住权人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如未经登记备案的居住权则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的所有权。 编辑补充:本案中如果上海市规定“居住权”登记公示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本案中的某丙的居住权就可以对抗房屋善意买受人。因为某丙对房屋拥有的居住权可用法院当初的与某甲的诉讼判决书来确认。当初法院是因为某甲给某丙提供了居住处所才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显然可以推断法院认定某丙对争议房屋拥有居住权,而且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绝对不亚于登记或公正的公示力。(此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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